四川川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斌
9151070079583565XF
21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浙江省 重庆更多(4)
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方山寺村
四川川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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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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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8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1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处罚企业
操作
1
在集团公司相关项目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禁止2年内(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参加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投标,不邀请作为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禁止其在处罚年限内参加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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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年第225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批准,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类专项检测类批准,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批准,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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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2025-12-1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20年第140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
2020-09-2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18年第12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类 批准
2018-08-22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222305021137
新标准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2022-04-08
2028-04-0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年第14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
2020-09-2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涪民初字第73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7893.9
一、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789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W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返还原告W某某的检测员资格证书;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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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0
2
渎职罪
(2012)安刑初字第03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7893.9
一、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789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W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返还原告W某某的检测员资格证书;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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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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