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斌
9151070079583565XF
21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浙江省 重庆更多(4)
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方山寺村
四川川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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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84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1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处罚企业
操作
1
在集团公司相关项目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禁止2年内(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参加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投标,不邀请作为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禁止其在处罚年限内参加集团公司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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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川)市监认准许字﹝2023﹞第161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023-08-16
2028-04-0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年第225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批准,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类专项检测类批准,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批准,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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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2025-12-1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川环审批﹝2024﹞42号
新标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川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X射线野外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从事野外探伤作业活动,主要建设内容为:拟使用1台XXG-3005CDHG型定向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对桥梁的主塔钢壳、工件、梁段等焊缝开展探伤检测作业。探伤机不使用时存放于绵阳经开区松垭镇方山寺村四川川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设备暂存间内。项目总投资1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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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099-12-31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4
222305021137
新标准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2022-04-08
2028-04-0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8年第12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类 批准
2018-08-22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2020年第14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
2020-09-2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2020年第140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类 批准
2020-09-2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涪民初字第73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7893.9
一、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789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W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返还原告W某某的检测员资格证书;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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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0
2
渎职罪
(2012)安刑初字第03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7893.9
一、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789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W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返还原告W某某的检测员资格证书;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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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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