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张玉成
91440000722442871E
1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189号海珠区科技园一号楼五楼
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781
新标准
--
广风隆校园网软件,广风隆网站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346号
被告
原告:
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58025
一、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05350元; 二、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52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5元,由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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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2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3号
被告
原告:
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58025
一、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05350元; 二、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52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5元,由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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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00803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02-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