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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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81 | -- | 广风隆校园网软件,广风隆网站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 -- |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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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346号 | 被告 | 原告: 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58025 | 一、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05350元;
二、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52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5元,由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6 |
2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3号 | 被告 | 原告: 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58025 | 一、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05350元;
二、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蝶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52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5元,由被告广东广风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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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00803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