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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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冀04行初1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4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丛民初字第55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邯郸市司法局 | --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司法局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邯郸市司法局无须向原告Y某某支付自2000年1月至2013年4月工资、冬季取暖费。
三、被告邯郸市司法局无须为原告Y某某办理自1970年1月至今的医疗保险。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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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丛民初字第55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邯郸市司法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