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司法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张新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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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4行初129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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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丛民初字第55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邯郸市司法局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司法局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邯郸市司法局无须向原告Y某某支付自2000年1月至2013年4月工资、冬季取暖费。 三、被告邯郸市司法局无须为原告Y某某办理自1970年1月至今的医疗保险。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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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丛民初字第55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邯郸市司法局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04-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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