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宜城市妇幼保健院)

正常 华中
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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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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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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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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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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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宜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宜城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大楼三楼采血处使用后的沾血的棉球未安装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封的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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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处于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宜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2-04-22
宜卫传罚〔2022〕30001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鄂0684民初17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
被告:
襄阳市中心血站,宜城市妇幼保健院
643760.02
一、死者L某某的死亡赔偿金587720元、丧葬费25707.50元、误工费2581.97元、医疗费245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790.52元、交通费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208.33元,共计643760.02元,由被告襄阳市中心血站赔偿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襄阳市中心血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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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3)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23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宜城市妇幼保健院
32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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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S某某
被告:
宜城市妇幼保健院
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2
--
(2006)宜民三初字第13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宜城市妇幼保健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2006-09-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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