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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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宁03民终180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1-21 |
2 | -- | (2023)宁0303民初391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王某 | 58645.3 | 一、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021年5月3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工资38774.3元;
三、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二倍工资差额19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8-23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宁0303民初1494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马某 | 20000 |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2元,被告马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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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3)宁03民终1807号 | 上诉人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3)宁0303民初192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3)宁0303民初192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
4 | 劳动争议 | (2023)宁0303民初391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
5 | 劳动争议 | (2023)宁0303民初391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
6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宁0303民初1494号 | 原告 |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