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张琪贤
91640303317821755E
300万元人民币
-
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东街5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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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3民终180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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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2
--
(2023)宁0303民初39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王某
58645.3
一、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021年5月3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工资38774.3元; 三、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二倍工资差额19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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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宁0303民初1494号
原告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马某
20000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2元,被告马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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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宁03民终1807号
上诉人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7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宁0303民初19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宁0303民初19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08-09
4
劳动争议
(2023)宁0303民初39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04-14
5
劳动争议
(2023)宁0303民初39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02-21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宁0303民初1494号
原告
原告:
宁夏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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