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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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执3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赣012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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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执3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赣012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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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3
劳动争议
(2017)赣01民终2714号
上诉人
-
--
一、维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W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预交),由上诉人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及被上诉人W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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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4
劳动争议
(2017)赣0124民初167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
21000
一、被告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1000元。 二、被告进贤县下埠集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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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0124民初90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X某某,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A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进贤县交通运输局
104577.61
一、由被告A某某、C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11000元(该款系无责交强险的赔偿款),此款在其已给付原告的20000元中扣除。 二、由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赔偿款256258.69元-被告A某某、C某某应赔偿的11000元=245258.69元×10%计),此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由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245258.69元×10%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承担2962元,被告X某某承担517元,被告A某某、C某某承担232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承担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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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0124民初90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X某某,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A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进贤县交通运输局
104577.61
一、由被告A某某、C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11000元(该款系无责交强险的赔偿款),此款在其已给付原告的20000元中扣除。 二、由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赔偿款256258.69元-被告A某某、C某某应赔偿的11000元=245258.69元×10%计),此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由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245258.69元×10%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承担2962元,被告X某某承担517元,被告A某某、C某某承担232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承担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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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01民终486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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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01民终486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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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0124民初90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进贤县交通运输局,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C某某,T某某,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T某某,T某某,X某某,A某某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7-03-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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