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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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124执3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赣012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1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124执3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赣012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13 |
3 | 劳动争议 | (2017)赣01民终2714号 | 上诉人 | - | -- | 一、维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W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预交),由上诉人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及被上诉人W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1-11 |
4 | 劳动争议 | (2017)赣0124民初167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 | 21000 | 一、被告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1000元。
二、被告进贤县下埠集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1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124民初90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X某某,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A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进贤县交通运输局 | 104577.61 | 一、由被告A某某、C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11000元(该款系无责交强险的赔偿款),此款在其已给付原告的20000元中扣除。
二、由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赔偿款256258.69元-被告A某某、C某某应赔偿的11000元=245258.69元×10%计),此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由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245258.69元×10%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W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承担2962元,被告X某某承担517元,被告A某某、C某某承担232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承担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30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124民初90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X某某,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A某某,C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进贤县交通运输局 | 104577.61 | 一、由被告A某某、C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11000元(该款系无责交强险的赔偿款),此款在其已给付原告的20000元中扣除。
二、由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赔偿款256258.69元-被告A某某、C某某应赔偿的11000元=245258.69元×10%计),此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8175.29元(按245258.69元×10%÷3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由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人民币24525.87元(按245258.69元×10%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X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承担2962元,被告X某某承担517元,被告A某某、C某某承担232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T某某承担95元,被告进贤县交通运输局承担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30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1民终48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6-04-15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1民终48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6-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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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124民初90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进贤县交通运输局,南昌市公路管理局进贤分局,C某某,T某某,进贤县下埠集乡人民政府,T某某,T某某,X某某,A某某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17-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