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3年3月9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更多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5-10 | 中市监处字20231238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23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 2022-07-09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 2020-12-09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4-13 | 〔2018〕粤0784执61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11-23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9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2-09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坦洲国税许准〔2017〕379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坦洲税务分局 | |
2 | 空 | 空 | 销售:鞋、服装、帽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2017-06-20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442000001297231 | 空 | 销售:鞋、服装、帽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2017-06-20 | 2099-12-31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粤07民终64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3.98元(已由上诉人L某某预交),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08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粤0784民初41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 被告: 薛世宏,L某某 | 660000 | 一、被告X某某对(2017)粤078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L某某在66万元范围内对(2017)粤078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3.19元、保全费2254.49元,诉讼费合共5757.68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已预交诉讼费5757.68元),由被告X某某、L某某负担诉讼费5757.68元。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多预交的诉讼费5757.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X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575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784执6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7民终2259号 | 上诉人 | - | 2782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尧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20)粤0784民初41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 被告: X某某,L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