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尧帝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薛世宏
91442000MA4ULHNU44
12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宝山中心路1号之一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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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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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3年3月9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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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中市监处字20231238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3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2022-07-09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2020-12-09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04-13
〔2018〕粤0784执61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11-23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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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12-0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
--
--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坦洲国税许准〔2017〕379号
新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坦洲税务分局
2
新标准
销售:鞋、服装、帽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017-06-20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442000001297231
新标准
销售:鞋、服装、帽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017-06-20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粤07民终645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3.98元(已由上诉人L某某预交),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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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粤0784民初4129号
第三人
原告:
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
被告:
薛世宏,L某某
660000
一、被告X某某对(2017)粤078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L某某在66万元范围内对(2017)粤078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3.19元、保全费2254.49元,诉讼费合共5757.68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已预交诉讼费5757.68元),由被告X某某、L某某负担诉讼费5757.68元。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多预交的诉讼费5757.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X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575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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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784执6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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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7民终2259号
上诉人
-
2782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尧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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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0)粤0784民初4129号
第三人
原告:
鹤山市古劳镇良运鞋底厂
被告:
X某某,L某某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0-11-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