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平
915111120689608762
1000万元人民币
-
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兴无村4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15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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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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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0〕川1111执11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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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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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14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26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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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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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川20执45号
2016-04-14
(2015)川民初字第10号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1执19号
被告
被告: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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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111执1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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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111民初53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沙湾区汇源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14468164.88
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汇源燃料有限公司货款1446816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4.00元,由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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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4
合同纠纷
(2019)川1102执990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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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5
合同纠纷
(2019)川1102执99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M某某有名下位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一套; 二、查封(或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M某某有名下的川L****号奥迪牌汽车一辆、川L****号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川L****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 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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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6
合同纠纷
(2019)川1102执990号
被执行人
-
7596170.62
冻结被执行人Y某某、Z某某所分别持有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60%、40%的股权,金额以7596170.6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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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7
合同纠纷
(2017)川1102民初5063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XX
5034902
一、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尚欠期内利息359813.10元,尚欠期内复利17845.46元;从2015年11月7日起,以尚欠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11月7日起,以尚欠期内利息359813.10元,按月利率9‰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4902元; 三、被告M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Y某某、X某某所分别持有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60%、4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人Y某某、X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562元,由被告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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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8
合同纠纷
(2017)川11民初122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
被告:
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承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穆崇有,M某某
79000000
一、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借款本金7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2月24日的利息以27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月6日的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的罚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017年6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7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17年1月7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承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750元,由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承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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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9
合同纠纷
(2017)川1102民初5063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张平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7-12-12
10
合同纠纷
(2017)川1102民初5063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XX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7-12-12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大关县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W某某、陕西嘉仁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10-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腾泰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大关县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W某某、陕西嘉仁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01-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7)川11民初122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
被告:
M某某,M某某,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承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6
2
其他
(2017)川11民初122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
被告:
M某某,M某某,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承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崇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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