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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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99号 | 上诉人 | - | 1093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4728元,上诉人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6-15 |
2 | 合同纠纷 | (2013)于民一初字第70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 205100.92 | 一、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101250元(15个月×6750元/月)。
二、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的房屋占用费81000元(12个月×6750元/月)。
三、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租赁房屋的水、电费350.92元。
四、驳回原告H某某要求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租金差额225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H某某要求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12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13912元,由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56元,原告H某某负担6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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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赣0702民初3666号 | 原告 | 原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赣0702民初3665号 | 原告 | 原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99号 | 原告 | 原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