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钢
9136070073392258XG
5050万港币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沿湖路中段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99号
上诉人
-
1093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4728元,上诉人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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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2
合同纠纷
(2013)于民一初字第70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205100.92
一、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101250元(15个月×6750元/月)。 二、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的房屋占用费81000元(12个月×6750元/月)。 三、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租赁房屋的水、电费350.92元。 四、驳回原告H某某要求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租金差额225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H某某要求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12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13912元,由被告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56元,原告H某某负担6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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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赣0702民初3666号
原告
原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赣0702民初3665号
原告
原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99号
原告
原告:
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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