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伟山
91120110MA05K1GJ0Y
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道丰年村丰安路15号-4门2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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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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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0988
(2024)津03执726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7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925执1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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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925民初26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刘伟山,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
24900
被告L某某、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L某某欠款249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42元由被告L某某、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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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3
其他
(2019)冀0925民初261号
其他
-
--
--
2019-02-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925民初26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盐山县人民法院
2019-0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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