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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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1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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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0988 | (2024)津03执726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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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925执1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925民初2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刘伟山,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 | 24900 | 被告L某某、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L某某欠款249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42元由被告L某某、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5 |
3 | 其他 | (2019)冀0925民初261号 | 其他 | - | -- | -- | 2019-0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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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925民初2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盛利满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