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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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辽0624执1777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7)辽0624执17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302执2404号 | 申请人 | - | -- | 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3-21 |
3 | 其他 | (2016)鲁0302民初2585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资深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门永,H某某 | 25968 | 一、被告门永、H某某共同支付原告淄博资深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5968元;
二、被告门永、H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淄博资深工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淄博资深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1元,共计596元,由原告淄博资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门永、H某某负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