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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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19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5000 | 一、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ZL201430040646.3"鞋带(2)"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如需强制执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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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 (2020)粤19行终510号 | 上诉人 |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