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心血站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彭杉
1234160075299823XX
22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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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3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1-12-12
2
仲裁程序案件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33号
上诉人
-
40188.6
变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为: 一、驳回亳州市中心血站请求撤销(2011)亳劳仲裁字第002-1号仲裁裁决书及不支付S某某经济赔偿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支付二倍工资过高应按月平均工资770.75元支付的诉讼请求; 二、亳州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S某某2008年2月至12月份的二倍工资21214.05元、经济赔偿金13499.8元、失业保险待遇4704元,合计39417.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中心血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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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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