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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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3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1-12-12 |
2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33号 | 上诉人 | - | 40188.6 | 变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为:
一、驳回亳州市中心血站请求撤销(2011)亳劳仲裁字第002-1号仲裁裁决书及不支付S某某经济赔偿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支付二倍工资过高应按月平均工资770.75元支付的诉讼请求;
二、亳州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S某某2008年2月至12月份的二倍工资21214.05元、经济赔偿金13499.8元、失业保险待遇4704元,合计39417.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中心血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