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郝晓东
91370800565206268W
500万元人民币
-
济宁高新区第七工业园C区(黄屯镇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鲁民再267号
被申请人
-
50000
一、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所有判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山东皓德威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7-01-13
2
合同纠纷
(2014)济民终字第893号
被上诉人
-
101460
一、维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七项; 二、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限被上诉人山东德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除被上诉人实际修复费用后质量保证金101,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0元,由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30元,被上诉人山东德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被上诉人山东德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2元,由上诉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41元,被上诉人山东德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4-06-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返还原物纠纷
(2021)鲁0891民初196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德卓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2
返还原物纠纷
(2021)鲁0891民初196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德卓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