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恒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林乐敏
91210681584173625J
5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滨海大道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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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辽0681民初54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丹东恒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4230
一、被告丹东恒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Z某某经济补偿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被告丹东恒力公司承担550元,原告自行承担13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3890元,余款340元退还原告,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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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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