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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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辽0681民初540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丹东恒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44230 | 一、被告丹东恒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Z某某经济补偿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被告丹东恒力公司承担550元,原告自行承担13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3890元,余款340元退还原告,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