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卢顺华
91450800MA5KD78K9K
1000万元人民币
-
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港龙明珠环保皮革工业城GL-10-01地块内(江二路与西区三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桂0803执712号
被执行人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1-10-14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桂08民终141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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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桂0803民初487号
原告
原告:
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191249
一、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Y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2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13元; 二、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Y某某护理费69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510元、鉴定费及诊查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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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2)桂0803民初816号、927号
原告
原告:
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2022-05-31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桂08民终1418号
上诉人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