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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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桂0803执7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1-10-14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桂08民终141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18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桂0803民初487号 | 原告 | 原告: 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191249 | 一、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Y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2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13元;
二、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Y某某护理费69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510元、鉴定费及诊查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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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桂0803民初816号、927号 | 原告 | 原告: 贵港市弘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桂08民终1418号 | 上诉人 | -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