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医院

正常 华东
刘绍华
12360300491330417P
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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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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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其他
罚款
--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1-04-13
(萍)环行罚字〔2021〕4号
2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月1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该单位证明辐射工作人员74人,取得辐射安全培训证书28人,未按规定对其余人员进行培训,我厅下达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环辐责改﹝2016﹞8号),责令该单位于2016年4月1日之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16年6月15日,我厅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经核实,该单位新进辐射工作人员3人,目前辐射工作人员77人,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5人,我厅分别于2016年3月、6月举办两期辐射安全培训,该单位每期均安排了12人参加,并取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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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08-08
赣环辐行罚〔2016〕5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0302民初30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
--
一、限被告萍乡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5481.36元; 16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4271元,被告萍乡市人民医院负担1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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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赣01民终1210号
被上诉人
-
2032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由上诉人L某某、L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上诉人上栗县中医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03元,本院共收取18090元,其中由上诉人上栗县中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3元,由上诉人L某某、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7060元;余额2232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L某某、L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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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赣0102民初44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上栗县中医院
1476666.67
一、被告萍乡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06931.25元; 二、被告上栗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20259.39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33090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3000元,被告萍乡市人民医院负担8300元,被告上栗县中医院负担2179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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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4
其他
(2020)赣03行终24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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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8)赣03民终666号
上诉人
-
302733
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1元和上诉人萍乡市人民医院预交的诉讼费12,06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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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7)赣03民终272号
上诉人
-
--
一、维持萍乡市安源区(2016)赣03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L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萍乡市安源区(2016)赣03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萍乡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L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341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681元,由萍乡市人民医院负担22638.8元,L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P某某负担404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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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313行初14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4)赣0313行初14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赣0302民初406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赣0302民初3808号
被告
原告:
湖南零点境界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赣0302民初3808号
被告
原告:
湖南零点境界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赣03民终756号
上诉人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5
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赣0302民初37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赣0302民初37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2-09-16
9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赣03民终385号
上诉人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4
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赣0302民初3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萍乡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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