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黄刚
91500112091242047U
1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6-A-2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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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2执1023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渝0112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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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
其他
(2018)渝0112民初13578号
原告
原告:
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
2597165.52
一、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本金1993167.76元; 二、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吊装费、运费共计91053.52元; 三、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资金占用费为374151.72元;2、从2018年6月27日起,以钢材款本金1993167.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钢材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对第一款中的598997.76元钢材款本金向原告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66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33066元,由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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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3
其他
(2018)渝01民辖终158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9-1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渝0107民初178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H某某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160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12民初13578号
原告
原告:
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12-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12民初13578号
原告
原告:
重庆黄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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