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田墨文
91421222784484671K
49200万元人民币
-
隽水镇解放东路63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9项;拟建项目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9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9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0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最高法民申5013号
申请人
-
--
驳回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城县鹤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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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2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61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75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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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3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54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21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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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4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59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方星
42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34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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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5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54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21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6××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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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6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57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17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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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7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62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8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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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8
其他
(2016)鄂1222民初1356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16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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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9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56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16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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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10
合同纠纷
(2016)鄂1222民初1362号
原告
原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1600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所欠原告房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搬迁出门店日止,年租金按8000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搬迁出租赁原告门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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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丽星源服装有限公司
通城县人民法院
2023-06-29
2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丽星源服装有限公司
通城县人民法院
2023-05-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0)鄂民终406号
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1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鄂12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通城县鹤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8
3
租赁合同纠纷
(2017)鄂12民终441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