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桂0181民初149号 | 原告 | 原告: 横州市殡仪馆 被告: C某某 | 64603.3 | 1、原告横州市殡仪馆向被告C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603.3元;
2、驳回被告C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横州市殡仪馆已预交5元),由原告横州市殡仪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3)桂0181民初149号 | 原告 | 原告: 横州市殡仪馆 被告: C某某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桂0127民初390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宝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横县殡仪馆 | 横县人民法院 | 2018-12-0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桂0127民初390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宝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横县殡仪馆 | 横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