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殡仪馆

正常 华南
韦安江
1245012777172551XJ
658.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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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181民初149号
原告
原告:
横州市殡仪馆
被告:
C某某
64603.3
1、原告横州市殡仪馆向被告C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603.3元; 2、驳回被告C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横州市殡仪馆已预交5元),由原告横州市殡仪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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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3)桂0181民初149号
原告
原告:
横州市殡仪馆
被告:
C某某
横州市人民法院
2023-02-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27民初3905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宝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横县殡仪馆
横县人民法院
2018-12-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27民初3905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宝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横县殡仪馆
横县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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