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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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1081民初158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霸州市交通运输局,霸州市南孟镇人民政府 | 94061.6 | 一、被告霸州市交通运输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7030.8元。
二、被告霸州市南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7030.8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原告已缴纳778元),由被告霸州市交通运输局承担975元,由霸州市南孟镇人民政府承担975,由原告承担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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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被告: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06 | |
2 | 行政补偿 | (2022)津01行赔终2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06 | |
3 | 行政补偿 | (2022)津01行赔终2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8 | |
4 | 行政补偿 | -- | 原告 | 原告: 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被告: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1-11-04 | |
5 | 行政补偿 | (2021)津01行赔终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