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湖北兴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招标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 40000 | 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3-05 | 咸安建罚决2024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9)鄂1202民初496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兴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53690 | 被告江南春竹业应偿付原告兴企工业园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3690元(2015年9月2日至11月1日期间),并按照月利率1.5%计算承担自2015年11月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2元,由被告江南春竹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