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亦昌
91350721337495256Q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顺昌县元坑镇槎溪村后坊7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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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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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
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7125.84元,并处10494元的罚款
10494
顺昌县林业局
2021-05-06
顺林罚决字〔2021〕第0004号
2
违反,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20
南市监稽处字〔2020〕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闽0721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
65689.77
一、被告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D某某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689.77元,但应扣除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的医疗费4000元,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还应向D某某给付61689.77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被告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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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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