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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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 | 没收违法所得7125.84元,并处10494元的罚款 | 10494 | 顺昌县林业局 | 2021-05-06 | 顺林罚决字〔2021〕第0004号 | |
2 | 违反,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1-20 | 南市监稽处字〔2020〕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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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闽0721民初219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 | 65689.77 | 一、被告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D某某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689.77元,但应扣除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的医疗费4000元,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还应向D某某给付61689.77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被告福建丰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