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何剑峰
91420000722033752N
10764.302万元人民币
甘肃省
武汉市汉阳大道387号
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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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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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1

    供应商 239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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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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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47

    中标 116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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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3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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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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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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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高新2021002
新标准
建设人防工程
建设人防工程
2024-01-16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武城建﹝2020﹞34号
新标准
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单位名单(2020-8号)
增项: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20-11-05
2025-11-05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3
武自规﹝东开﹞建﹝2023﹞164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2023-12-26
2025-12-26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4
D242216848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
增项
2021-11-03
2026-11-0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鄂﹞JZ安许证字﹝2010﹞005657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2-04-27
2025-04-2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武自规﹝东开﹞地﹝2023﹞110号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2023-11-21
2025-11-21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7
42011920240124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2024-01-24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8
鄂环审【2016】27号
新标准
襄阳500kV樊白一、二回输电线路改迁工程
关于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项目(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6-01-05
2099-12-3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9
J5210046007401
旧标准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10
东开水保准许﹝2024﹞15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2024-02-26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鄂0804执479号之一
第三人
-
800000
冻结被执行人Y某某(以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在第三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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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6)鄂01民终316号
被上诉人
-
326876.54
一、变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赔偿款163438.27元,武汉电力设备厂就上述款项向L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武汉电力设备厂赔偿L某某经济损失163438.27元; 二、维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诉讼费1657元,由武汉电力设备厂负担。 一审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999元,由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由武汉电力设备厂负担4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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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63438.27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赔偿款163438.27元,第三人武汉电力设备厂就上述款项向原告L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99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657元(此款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L某某,第三人电力设备厂就上述款项向原告L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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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4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67号
申请人
-
12000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13000512755949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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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4-01-11
2
公示催告
--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3-10-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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