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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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2021002 | 建设人防工程 | 建设人防工程 | 2024-01-16 | 2099-12-31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武城建﹝2020﹞34号 | 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单位名单(2020-8号) | 增项: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2020-11-05 | 2025-11-05 |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 |
3 | 东开水保准许﹝2024﹞15号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 2024-02-26 | 2099-12-31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
4 | D242216848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增项 | 2021-11-03 | 2026-11-03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鄂﹞JZ安许证字﹝2010﹞00565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续 | 2022-04-27 | 2025-04-27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武自规﹝东开﹞地﹝2023﹞110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 2023-11-21 | 2025-11-21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
7 | 42011920240124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 2024-01-24 | 2099-12-31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
8 | 鄂环审【2016】27号 | 襄阳500kV樊白一、二回输电线路改迁工程 | 关于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项目(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2016-01-05 | 2099-12-31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
9 | J5210046007401 | --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 |
10 | 武自规﹝东开﹞建﹝2023﹞164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生产检修基地建设项目 | 2023-12-26 | 2025-12-26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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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804执479号之一 | 第三人 | - | 800000 | 冻结被执行人Y某某(以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在第三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0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鄂01民终316号 | 被上诉人 | - | 326876.54 | 一、变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赔偿款163438.27元,武汉电力设备厂就上述款项向L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武汉电力设备厂赔偿L某某经济损失163438.27元;
二、维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诉讼费1657元,由武汉电力设备厂负担。
一审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999元,由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由武汉电力设备厂负担4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2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163438.27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赔偿款163438.27元,第三人武汉电力设备厂就上述款项向原告L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99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657元(此款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L某某,第三人电力设备厂就上述款项向原告L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20 |
4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67号 | 申请人 | - | 12000 |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13000512755949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12-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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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4-01-11 | |
2 | 公示催告 | -- | --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3-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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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省超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4-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