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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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12月份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制度项目 | 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按项目扣减施工单位的市场不良行为信用分3分 | -- | 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 2021-01-25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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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1122民初3026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莒县土地整理中心 | -- | 准许日照巿文华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2元,减半收取计615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6-02 |
2 | 合同纠纷 | (2020)鲁1102民初3539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8-03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1121执1410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12-18 |
4 | 合同纠纷 | (2019)鲁1121民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Z某某,L某某,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19183.77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为五莲县于里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十九标段实际施工人;
二、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4838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被告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工程款(质保金)70798.0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5018元,合计1339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70元,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负担12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9 |
5 | 合同纠纷 | (2019)鲁1121民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Z某某,L某某,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19183.77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为五莲县于里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十九标段实际施工人;
二、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4838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被告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工程款(质保金)70798.0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5018元,合计1339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70元,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负担12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9 |
6 | 其他 | (2019)鲁1102民初1638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元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3 |
7 | 合同纠纷 | (2018)鲁11民终1139号 | 上诉人 | - | 472000 | 一、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撤销五莲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8-09-28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鲁11民终1311号 | 被告 | - | 180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30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鲁1102民初1675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日照市金玻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 196408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6408元(包括被告L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
二、被告日照市金玻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L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被告L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Z某某、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被告L某某和被告日照市金玻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5-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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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莒县土地整理中心 | 莒县人民法院 | 202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