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徐从福
91371102168365804G
618万元人民币
-
日照市东港区文华街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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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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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12月份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制度项目
其他
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按项目扣减施工单位的市场不良行为信用分3分
--
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1-01-25
--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1122民初3026号
原告
原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莒县土地整理中心
--
准许日照巿文华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2元,减半收取计615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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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2
合同纠纷
(2020)鲁1102民初3539号
原告
原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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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3
合同纠纷
(2019)鲁1121执1410号
被执行人
-
--
--
2019-12-18
4
合同纠纷
(2019)鲁1121民初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Z某某,L某某,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19183.77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为五莲县于里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十九标段实际施工人; 二、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4838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被告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工程款(质保金)70798.0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5018元,合计1339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70元,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负担12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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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5
合同纠纷
(2019)鲁1121民初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Z某某,L某某,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19183.77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为五莲县于里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十九标段实际施工人; 二、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4838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被告五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工程款(质保金)70798.0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5018元,合计1339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70元,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负担12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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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6
其他
(2019)鲁1102民初1638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元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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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7
合同纠纷
(2018)鲁11民终1139号
上诉人
-
472000
一、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撤销五莲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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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鲁11民终1311号
被告
-
180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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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6)鲁1102民初1675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日照市金玻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196408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6408元(包括被告L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 二、被告日照市金玻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L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被告L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Z某某、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被告L某某和被告日照市金玻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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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莒县土地整理中心
莒县人民法院
2021-0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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