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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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4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1424 | 一、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加班工资8874元;
二、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255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15-09-30 |
2 | 劳动争议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4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486 | 一、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加班工资7446元;
二、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204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15-09-30 |
3 | 劳动争议 | (2015)鄂十堰中立民上字第00085号 | 上诉人 | - | -- | 对上诉人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5-05-07 |
4 | 劳动争议 |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43号 | 被告 | - | 9316 | 一、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加班工资9316元。
二、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W某某与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W某某、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五堰支行;帐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