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翠华
91420300553911197N
50万元人民币
-
十堰市香港街15号
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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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424
一、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加班工资8874元; 二、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255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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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2
劳动争议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486
一、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加班工资7446元; 二、被告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204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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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3
劳动争议
(2015)鄂十堰中立民上字第00085号
上诉人
-
--
对上诉人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5-05-07
4
劳动争议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43号
被告
-
9316
一、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加班工资9316元。 二、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W某某与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W某某、十堰市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五堰支行;帐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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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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