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泉欣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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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103民初197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济南市市中区泉欣小学
3779.28
一、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3293.58元。 二、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复印病历产生的费用5.7元。 三、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四、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交通费180元。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0元、被告L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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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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