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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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0103民初197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济南市市中区泉欣小学 | 3779.28 | 一、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3293.58元。
二、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复印病历产生的费用5.7元。
三、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四、被告L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交通费180元。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0元、被告L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