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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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7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309国道与106国道交叉口的河北省馆陶县陶山中学(类型:学校,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是张新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教学楼一层西墙一具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能及时整改。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334号),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馆消即字〔2021〕第0328号)。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更多 | 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 -- | 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馆陶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1-08-05 | 冀馆(消)行罚决字〔2021〕0018号 | |
2 | 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馆陶县陶山中学第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环境卫生较差,在该场所地面污水横流、污渍斑斑;墙面上处处可见点状、片状黄色污渍。我局执法人员试着擦拭,发现无法清除。二、在其场所操作间内,生熟刀具及菜墩不分、无分类标标识,刀具及菜墩破损严重。三、没有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的设备,在其操作间门口放有两个水桶,里面盛至有操作间废弃物,在其水桶周围附近,垃圾遍布。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1)060192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W202104020060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其警告。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第一食堂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所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未有明显改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更多 | 罚款20000元 | 20000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5-19 | 馆市监处〔2021〕19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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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0433民初5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1 被告: 馆陶县陶山中学,G某某1,G某某,W某某,G某某1,G某某2,G某某,W某某,G某某2,C某某,C某某,G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P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Z某某 | 20000 | 准许L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L某某1负担 ...更多 | 2021-04-20 |
2 | 其他 | (2020)冀0433行审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 2020-04-23 |
3 | 其他 | (2019)冀0433民初176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G某某,C某某,Q某某,Q某某,Y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营销业务部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11-08 |
4 | 其他 | (2019)冀0433民初3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2 被告: G某某1,G某某2,L某某,H某某1,H某某2,L某某,F某某1,F某某2,H某某,C某某1,C某某2,W某某,W某某1,W某某2,G某某,Z某某1,Z某某3,Z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 | 157923.71 | 一、被告G某某2、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二、被告H某某2、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三、被告F某某2、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四、被告C某某2、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五、被告W某某2、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六、被告Z某某3、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七、被告馆陶县陶山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八、驳回原告Z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Z某某2承担561元,被告G某某1、G某某2、L某某、H某某1、H某某2、L某某、F某某1、F某某2、H某某、C某某1、C某某2、W某某、W某某1、W某某2、G某某、Z某某1、Z某某3、Z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承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8 |
5 | 其他 | (2019)冀0433行审127号 | 其他 | - | -- | 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 2019-04-29 |
6 | 劳动争议 | (2012)馆民初字第121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馆陶县陶山中学 | 101750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2-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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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冀0433民初162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P某某,Z某某,G某某,G某某,W某某,G某某,G某某,W某某,C某某,G某某,W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G某某,C某某,Z某某,W某某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冀0433民初98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Y某某,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营销业务部,Q某某,C某某,G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0-08-11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馆陶县陶山中学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19-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