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陶山中学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崔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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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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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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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7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309国道与106国道交叉口的河北省馆陶县陶山中学(类型:学校,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是张新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教学楼一层西墙一具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能及时整改。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334号),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馆消即字〔2021〕第0328号)。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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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
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馆陶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08-05
冀馆(消)行罚决字〔2021〕0018号
2
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馆陶县陶山中学第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环境卫生较差,在该场所地面污水横流、污渍斑斑;墙面上处处可见点状、片状黄色污渍。我局执法人员试着擦拭,发现无法清除。二、在其场所操作间内,生熟刀具及菜墩不分、无分类标标识,刀具及菜墩破损严重。三、没有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的设备,在其操作间门口放有两个水桶,里面盛至有操作间废弃物,在其水桶周围附近,垃圾遍布。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1)060192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W202104020060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其警告。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第一食堂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所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未有明显改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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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0000元
20000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19
馆市监处〔2021〕192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冀0433民初52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1
被告:
馆陶县陶山中学,G某某1,G某某,W某某,G某某1,G某某2,G某某,W某某,G某某2,C某某,C某某,G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P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Z某某
20000
准许L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L某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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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2
其他
(2020)冀0433行审73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20-04-23
3
其他
(2019)冀0433民初17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G某某,C某某,Q某某,Q某某,Y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营销业务部
1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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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4
其他
(2019)冀0433民初3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2
被告:
G某某1,G某某2,L某某,H某某1,H某某2,L某某,F某某1,F某某2,H某某,C某某1,C某某2,W某某,W某某1,W某某2,G某某,Z某某1,Z某某3,Z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
157923.71
一、被告G某某2、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二、被告H某某2、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三、被告F某某2、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四、被告C某某2、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五、被告W某某2、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六、被告Z某某3、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七、被告馆陶县陶山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2560.53元。 八、驳回原告Z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Z某某2承担561元,被告G某某1、G某某2、L某某、H某某1、H某某2、L某某、F某某1、F某某2、H某某、C某某1、C某某2、W某某、W某某1、W某某2、G某某、Z某某1、Z某某3、Z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承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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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5
其他
(2019)冀0433行审127号
其他
-
--
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9-04-29
6
劳动争议
(2012)馆民初字第121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馆陶县陶山中学
101750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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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冀0433民初16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P某某,Z某某,G某某,G某某,W某某,G某某,G某某,W某某,C某某,G某某,W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G某某,C某某,Z某某,W某某
馆陶县人民法院
2021-09-28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冀0433民初98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Y某某,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营销业务部,Q某某,C某某,G某某,馆陶县陶山中学
馆陶县人民法院
2020-08-11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馆陶县陶山中学
馆陶县人民法院
2019-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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