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汉淼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孙瑞勇
91420600MA48BL1N3H
50万元人民币
-
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10幢3层306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鄂0691民初3320、3321号
第三人
被告:
Z某某
35024.95
一、确认Z某某与冠博科技公司之间自2014年10月起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Z某某与汉淼公司之间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冠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资5437.4元。 四、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107.55元。 五、冠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提成奖励工资6240元。 六、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提成奖励工资4240元。 七、驳回冠博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汉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Z某某的其他请求。 如果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20-01-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