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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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鄂0691民初3320、3321号 | 第三人 | 被告: Z某某 | 35024.95 | 一、确认Z某某与冠博科技公司之间自2014年10月起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Z某某与汉淼公司之间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冠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资5437.4元。
四、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107.55元。
五、冠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提成奖励工资6240元。
六、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提成奖励工资4240元。
七、驳回冠博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汉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Z某某的其他请求。
如果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