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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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川1324民初429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 被告: L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撤回起诉处理 | 2019-12-31 |
2 | 合同纠纷 | (2019)川1324民初429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 被告: C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撤回起诉处理 | 2019-12-31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川1324民初176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S某某乙 被告: 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 | 225719.4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S某某乙175719.4元,向被告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支付50000元;
驳回原告J某某、S某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未预交,缓交至执行阶段),由二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承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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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2017)川1324民初176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17-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