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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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琼9007刑初257号
其他
-
3500
一、被告人Y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七十日折抵刑期三十五日,即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Y某某的违法所得人 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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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2
贪污贿赂罪
(2019琼97刑终299号
其他
-
--
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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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3
侵犯财产罪
(2016)琼97刑终346号
其他
-
--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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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4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琼97刑终334号
其他
-
--
准许上诉人F某某单撤回上诉。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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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6)琼97刑终122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9-27
6
侵犯财产罪
(2016)琼97刑终158号之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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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8-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琼97刑终138号
其他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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